《民法》第 1148 條: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目前民法的規定(第1148條)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但沒處理好可能會是「概括繼承、無限責任」。此外另有第1174條以下規定之「拋棄繼承」。本件對方之繼承人如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必須概括繼承非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及義務。例如概括承受全部的債權及債務關係,不能單方面只承受債權,而不承受債務。第1148條第2項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僅負遺產以內的有限責任,但通常是要進行被繼承人的遺產清算程序,例如:向法院去陳報遺產清冊、搜尋債權人等程序。沒處理好的話,有可能會變成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