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苦惱也查了很多資料...想說來了解參考看更多意見...謝謝大家。
A:機車騎士,直行在快車道(左側車道)
B: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闖紅燈、未走斑馬線)
目前初判表下來B有明確違規事實,A則是疑似超速,有花3000再去申請交通鑑定。
當下發生事情時,A基本上是擦傷、拉傷+一處燙傷,B是臉部擦傷、可能有撞到、右腳腳
踝斷掉。雙方意識清楚。
當天報案完也都送急診,B有再做X光跟斷層。
原本B應該是開刀完並出院了,也申請調解委員,結果出院後在家中呼吸中止、目前是被
宣腦死(家屬搶救中,希望有機會再醒來...)
補充:筆錄狀況是AB雙方都沒看到對方,事後A有至警局看監視器釐清,當時是三輛機車
在快車道呈斜三角型的狀況騎乘。
A最靠近對向車道,斜前方是Foodpanda,可能是被遮擋視線導致沒有看到對方;B則是邊
走邊看對向,沒有在看這向來車。
想請問:
1. 這樣A可能會被判過失致死嗎?
2. 如果A有超速事實就不可能零肇責,對嗎?
3. 如果A並未超速,無肇責情況是否還需賠償?
以上,謝謝大家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