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現在的租屋合約還沒到期,但因老婆身體因素需要搬遷。
我們前陣子問房東,應該是有取得幫他找到房客就不會扣押金的默契。
所以我們就積極的尋找房客接手,也順利找到一位有意願租。
是一位很有禮貌的小姐,她是跟爸爸住。當初帶看時有詢問過租客爸爸如果有年紀,
爬樓梯會不會不方便?他說爸爸身體很好,常常運動。
我就詢問房東能不能把房東的資訊轉給這位。
結果房東在挑剔擔心爸爸年齡太大。但我們其實時間也很緊迫,平常也不
是隨時能帶看。好不容易有一組想承租房東又想很多。
翻開當初的合約,關於租期有寫到
「乙方於租期內退租以違約論,違約方應負擔兩個月租金予對方。」
問題:
不知道這當中是否有法律根據能讓我們爭取押金更站得住腳的?謝謝大家。
p.s. (1) 房東5樓有違規頂加出租中
(2) 房東不予報稅遷戶籍
(3) 租期以來被樓上(5F)房東的其他租客腳步聲、吵架、開趴
吵到常常影響生活、睡眠(有錄音)
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