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甲乙雙方互為鄰居,甲方長達一年時間,大約每隔5~20天就公開辱罵毀謗乙方。
(地點可能馬路、騎樓都有可能,偶爾有行人經過,內容可能是三字經、殺人犯、小偷等不實指控等等)
乙方態度原本從積極辯解、之後消極不理,但甲方仍不為所動,因此乙方憤而去警局報案妨礙名譽 (11/1),期待以訟止謗。(有錄音錄影,畫面清晰,人物地點明確)
想不到甲方仍於 (11/18) 公開毀謗辱罵。(有錄音錄影,畫面清晰,人物地點明確)
問題:請問 11/18 的事件,應該再去警局報案一次嗎?或是11/1 事件開庭時,再額外當作證據補上?
先感謝各位幫在下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