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想問這算毀謗還是公然污辱

作者: teddykitty (teddykitty)   2020-12-06 18:46:55
事實經過:
我是賣家
買方喊了3次單
第一次告知已出貨2099
第二次想說跟第三次並單省運費合計1310+680
昨天第一次的貨已到店(2099)
買方說怎麼不是1310?(這是第二次單,阿你第一次都還沒領= =)
當時8:40但我沒看到訊息
就直接來我臉書主頁亂留言
11:00左右被家人通知臉書有人亂留言
回去看要私訊他是不是忘記還有第一筆了
發現被封鎖了
跟本沒有讓我解釋的機會還說不跟他連絡 打了4次電話都不接 (明明就在po文)
用家人臉書看他主頁
Po了文章說我是詐騙集團
還去一個專門po詐騙受害者的社團
公布我 強調我是詐騙集團
她自己封鎖我 說我不理他
還自己忘記自己有第一次訂單
問題:
想問這樣是備案毀謗還是公然污辱?
我又不是詐騙集團(翻白眼)
想問順帶能求償什麼
搞得我跟家人解釋到半夜1.2點
(他留言在我po的文章下面
應該一堆人都看到了
我要怎麼跟親戚朋友解釋?
造成我極大的困擾= =)
https://i.imgur.com/yS94kyu.jpg
然後跟我說盒子很小?
我用箱子裝欸
全家極限長寬高105cm
我包到103cm(打電話去對方全家問的)
所以我確定沒寄錯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pttdouble (多多綠)   2020-12-06 19:04:00
兩個都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06 19:22:00
直接告下去,罪名是什麼其實不是很重要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06 21:18:00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06 23:54:00
簡單說你只需要描述這個事實就夠了,罪名檢察官會幫你處理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07 00:43:00
如果有多數人知道,應該要用加重誹謗。
作者: teddykitty (teddykitty)   2020-12-07 18:04:00
謝謝大家回覆
作者: hidog (.....)   2020-12-08 14:17:00
告成的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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