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網路買賣被提詐欺請益

作者: fun120182 (Chu)   2021-01-10 11:53:52
事實經過:
代PO
以下由甲,乙,丙做為代稱
朋友甲在網路上與買家乙在網路上,遊戲帳號交易買賣;
但因為買家乙暫時沒錢
所以提議用分期方式,先匯部分款3000給朋友甲
但殊不知匯款人不是買家乙,而是丙
丙和乙是朋友關係
但時隔多日後匯款人丙認為買家乙沒有還款
殊不知買家乙早已還款給匯款丙只是是用自己帳戶
但丙不知道哪個筋不對認為乙沒還款
而提告朋友甲詐欺
因為是用丙匯款給朋友甲的帳戶
去提告
而導致朋友甲的帳戶被凍結列為警示
丙和甲無任何關係,也無往來
但只因乙和丙的借貸關係
但是有匯款給朋友甲
而導致甲被丙提告詐欺
乙完全不知情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1-01-10 12:18:00
網路不認識的乙 說丙和他是朋友關係你就相信?乙說有還錢給丙你也相信?為什麼都被凍結帳號了還要相信乙說的話
作者: fun120182 (Chu)   2021-01-10 13:56:00
現在目前丙已撤告,但因爲非告訴乃論程序還沒走完,只是當事人甲想知道這樣提出誣告會成立嗎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1-01-10 14:20:00
不會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10 15:48:00
應該不會。甚至民事上丙可能都不得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是通常甲怕刑事上的問題,會趕快把錢還給丙。這個案件:丙應僅能向乙主張民事上的借款返還請求權而已。刑事上的誣告罪,只要告訴人所告訴之內容有沾上邊邊,就不容易成立。
作者: fun120182 (Chu)   2021-01-10 17:42:00
感謝Tao 大大解惑,當事人甲覺得很衰小,只是單純賣帳號,但乙跟丙之間的借貸關係,只因匯款到當事人甲而導致被列警示很無奈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10 17:52:00
本件消費借貸當事人乙與丙並無使領取人丙取得直接請求給付該債權之法效意思,因此系爭契約並非民法第269條第1項利益第三人契約。被指示人丙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乙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甲給付,被指示人丙對於領取人甲,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此為「指示給付關係」。至於民事上結論,在前面推文,我已經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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