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l3284 (大象)
2021-01-20 21:06:26之前有一個人A,說要幫我投資,我連續六年將我的薪資,轉給他說的帳戶B內,該帳戶B也
有轉一些錢到我的帳號內,但是八年前,他跟我說他的帳戶,被檢察官起訴洗錢,所以帳戶
被凍結了,為了我的權益,他開了一張本票給我,讓我先去本票裁定。但強制執行後,沒有
薪資收入及財產,我去地檢署提告後,地檢署給了我不起訴書,也有說證據不足。
請問我應該提再議,還是用銀行法29-1條,在重新提告。
之前再查詢判決書檢索系統時,有發現有另外兩個人也被他開本票,本票金額都是幾百萬元
,但是他們不願意一起跟我去檢察署提告,因為他們害怕被報復,我可以不經過他們的同意
,向檢察官表示他也向其他人借貸投資,請檢察官調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