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聲請檢察署補發不起訴書

作者: KrazyKat (Kat'sComin2Town:))   2021-01-28 18:20:18
之前曾經因一些糾紛告過對方公然侮辱
最後檢察官不起訴可是我把處分書搞丟了,
目前又因為某些原因需要這張不起訴處分書,
由於事情已經過了四年多,
想請問是否還有可能聲請補發?
由於案號都不記得了
該如何撰狀?
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28 18:29:00
不起訴處分書可以申請補發。請詢問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 Q: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A:「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當事人若因涉司法案件,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者,可於案件終結後,由帳戶所有人可持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含履行條件執行完畢證明)或判決書(有罪判決書另應檢附執行完畢證明)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遺失,可具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補發。 Sorry!你這件是有關公然侮辱的案件。
作者: KrazyKat (Kat'sComin2Town:))   2021-02-01 00:48:00
多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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