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可以申請補發。請詢問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 Q: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A:「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當事人若因涉司法案件,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者,可於案件終結後,由帳戶所有人可持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含履行條件執行完畢證明)或判決書(有罪判決書另應檢附執行完畢證明)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遺失,可具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補發。 Sorry!你這件是有關公然侮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