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遇到類似的情形
但只是目前檢調還在偵辦 根本還沒傳我出庭
想請問是不是直接提出民事比較安全?
不然豈不是刑事拖超過兩年民事就直接倒了?
還有 到底應該用返還不當得利還是損害賠償比較容易?
雖然被告是累犯但目前是潛逃出國狀態
也不知道他會用啥來抗辯
只是我覺得損害賠償在那裏故意或過失甚至與有過失一堆狗屁
會不會到最後遇到某些中古世紀生物法官就又敗訴了?
個人認為應該用不當得利?
但大部分律師都告訴我詐欺就是用損害賠償要件最標準
我有點不太能理解
※ 引述《no10798254 (扛爸子)》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被騙一共12萬新臺幣
: 後來委任律師告刑法詐欺
: 於去年8/28簡易判決出爐
: 對方被判執行刑4月並沒收不法所得
: 問題:
: 想請問如何知道對方有無繳回不法所得
: 我該如何申請拿回?
: 當時律師是建議我再告民事來討,
: 此事因工作忙碌就擱置至今,
: 是否一定要告民事才能取回?
: 再告民事訴訟有期限限制嗎?
: 刑事簡易判決是2020/8/28出爐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