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遺產繼承

作者: enke (Dark Knight)   2021-02-08 09:02:22
事實經過:
丈夫A,妻子B,其子女C、D
A以唯一不動產抵押向銀行借款用於投資股票
於借款期間,C向A購買該抵押不動產
A與C口頭約定於借款期間屆滿在出清股票並還借款
銀行告知C不必為連帶保證人
於借款期間,A意外逝世
繼承開始,A的股票現值少於借款
問題:
請問B、C及D繼承A遺產的分配方式?
小弟認為依限定繼承,股票出清用於償還債務後
B、C及D已無遺產可以繼承
遺產的剩餘未償還債務
可能導致抵押不動產被拍賣
或C須跟銀行協調債務
但是友人認為
B、C及D可繼承股票並均分之
A的債務只有C須承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2-08 09:44:00
A跟C的口頭約定與銀行有什麼關係? 銀行當然不可能同意BCD分走股票的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08 10:48:00
民 法第1148條之意旨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生前之積極財產(遺產、權利)及消極財產(負債副義務)均在概括繼承之範圍內。更正:負債、義務繼承人並無僅繼承積極財產,而不繼承消極財產之規定。否則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極為不利。
作者: Yyyyyy   2021-02-08 10:57:00
"股票出清用於償還債務"這話有問題 現在是遺產怎讓你出清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08 10:59:00
至於抵押權具有「追及性」, 見民法第867條規定。 縱使C甚至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亦不影響該抵押權之效力。有一個事實並無清楚講明:目前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是A還是C?
作者: enke (Dark Knight)   2021-02-08 14:32:00
不動產登記為C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08 15:19:00
C拋棄繼承後,B、D等繼承人必須以繼承開始時之股票市價來清償A遺留之債務。問題是AC買賣要符合交易常規。C就算不拋棄繼承,全體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也該先用來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始得分配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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