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因為前夫外遇及家暴申請離婚
但離婚後經法院判決因朋友經濟能力不足所以監護權在對方,朋友有探視權
談好的周末探視方式為隔週末,判決文書其中大概是這樣寫:
"每月第二、四週之週五21時由男方至女方住處接子女外出會面交往,
並於週日21時前將子女送回女方住所"
還有ㄧ條規定是
前夫必須將小孩的就讀學校,住所,聯絡方式通報朋友
但是這條前夫從未履行,這讓朋友都要自己想辦法去查,然後在上周變更學校也沒通知,
朋友是透過前夫家長詢問才知道小孩換學校,因爲前夫對小孩ㄧ直非常苛刻,於是去學校
關心認識老師跟環境,但後來被前夫知道,前夫則恐嚇不準在這樣擅自去學校找小孩,否
則就看不到小孩。
問題:
1.想請問的是,除了兩個週末外,平時朋友去學校看小孩是否會造成毀約
2.前夫ㄧ直以來都無履行 通報住所變更,就讀學校 聯絡方式,這是否能在重新修改合約
內容有什麼幫助
3.如果的對方將小孩藏起來,光用未履行通報住所更換及聯絡方式為通報這條,能否有機
會改監護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