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4/10交屋時,前屋主說管理費他已經繳清到4/30,他說多繳的也不必跟我們拿(無收據)
所以代書在買賣合約上管理費這欄填寫"管理費賣方繳納至4/30,買方負擔0"
然後4/15入住後,總幹事跟我說前屋主積欠12個月的管理費,約兩萬元左右
line聯繫前屋主之後,前屋主告知他會找到收據並親自送給總幹事解決這件事情
雖然前屋主有說要解決,但是問他甚麼時候會處理好 都不給正確的時間
問題:
1.如遇到管委會催繳,我是不是只要繳納我過戶後(3/18)起算的欠費?
2.能夠提告前屋主詐欺嗎? 還是只能提民事求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