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與其他人有合約糾紛,對方從未知管道取得房東手機號碼,不斷騷擾房東,導致房東
4/11要求4/15前搬離,並主張權益受損,有詢問過律師,不需退此月租金。
補充:
1.房租4/8才匯款予房東。
2.租賃契約至今年八月。
3.租賃契約有寫到,若房東要求提早解約,需賠償一個月租金。
4.本人一直與房東使用line聯繫,連我都沒有房東的手機號碼,因此很確定對方是從未知
管道取得。
問題:
1.房東可以這樣主張權益受損並不需退租金嗎?
2.房東可以提早解約並要求這麼短的時間內搬離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