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是這樣的
我朋友老A,有一個泛泛之交的朋友老B,他是個藥頭
有一天老B忽然找上老A,並對他說:「是這樣啦,我現在缺人手,目前有個跑腿現領的外
快,不知你有沒有興趣?」
老A回答他:「我目前工作薪水很穩定,是沒有必要做高風險的事。不過我有個同事老C,
他給人倒債後現在負債累累,而且藥癮也很重,不如我介紹他給你,考慮看看吧?」
於是老C就在老A的穿針引線下,認識了藥頭老B,因為自身身負鉅款及債務壓力,只好嘗
試了高風險的兼差。
某天,老C因為毒品防治條例裡的買賣罪、運輸罪等被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送辦了。
補充1、老B從一開始就沒有明確告知詳細工作內容
補充2、老A介紹老B、老C認識,心知老B要幹壞事並無實際之證據證明自己的推測是否成
立。
問題:
請問最初只有引薦老B新人員工,介紹老C兼職之機會為由的老A,在三方關係之中有必須
負擔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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