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實經過:被告聲稱是要辦理貸款,提供名下兩個帳戶給予給他人,
聲稱對方是使用提供的資料去辦理貸款等語。
被告有提供LINE對話截圖,內容記載「需要準備兩個沒有存款帳戶,
一個撥款用、一個還款用」、【簿子卡片需要寄到公司做測試】等語。
檢察官以被告於本案前,無因金融帳戶遭人使用涉嫌詐欺而為起訴
,或判刑之前科及難忽略被告係在經驗不足、思慮欠週下誤信申辦貸款之可能,
難僅以其提供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客觀事實,
認為有供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予以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
https://i.imgur.com/2uluHi4.jpg
https://i.imgur.com/iIDoYtJ.jpg
問題:
1. 被告稱提供帳戶資料是為了申辦貸款,依據大眾常理轉帳、
匯款等行為,僅需知曉戶頭帳號即可操作,並不需要提供自己
之金融卡密碼予對方,但被告卻仍聽信對方的片面之詞
提供金融卡密碼,淪為對方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是否可針對
【提供金融卡密碼】這點申請再議?
2. 是否可加以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起訴,申請再議?
3. 若上述皆無法作為再議之理由,還有什麼可以當作再議理由?
4. 再議狀紙之再議理由該如何撰寫?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