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陣子南下掃墓
回程搭乘高鐵,沿途後排乘客的小孩很吵,全程都無法好好休息
最後氣不過就把她跟小孩玩的畫面拍下並於出站後立刻向高鐵服務台申訴
回家後越想越氣又再次上官網投訴請他們注意車廂秩序
結果前幾天鐵路警察通知我被申訴性騷擾,有約過幾天後前往說明
問題:
有印象之前看過判決在公共空間拍照並無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更何況我是為了蒐證才拍照,向高鐵投訴也都有留紀錄,應該不至於有問題
但莫名其妙被申訴性騷,稍微查詢過性騷擾防治法,會移送服務機構調查
請問:
1、我去說明時有必要回答我在哪個機構嗎?
2、後續移送服務機構導致本人名譽受損,有辦法提起誹謗或依民法195條提民事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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