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親人購買一間預售屋,交屋後幾個月的現在,我和親人已入住月餘。
鄰居表示親人房子(以下簡稱我家)的外門全開的話將阻擋鄰居家的逃生動線,
應由建商或屋主(親人)負責處理掉鄰居提出的安危問題,
看是要拆掉我家外門還是挖開我家門框將整組雙玄關門換為另邊開啟。
(日後補充: 後來得知建案不允許門換邊開啟)
以下幾點說明~
1. 我手繪的空間示意圖
https://i.imgur.com/AjYXBVr.jpeg
可看到只有我家有雙玄關門,鄰居沒有。
也可看到我家和鄰居家的相對位置,以及外玄關門軸心跟鄰居家相隔一小段牆的距離。
2. 我家外玄關門是預售屋建商提供的加購選項,並非我們私自裝設。
親人除了專有空間的客變之外,並未對玄關門有要求,
內外玄關門全部按照建商預設值安裝。
因此使照上的相關申請應該都是合法的。
3. 預售屋售出前可見整層平面圖已繪出該層每戶(內)玄關門的軸心方向,
意即內門開啟方向在購買前可審閱。
4. 購買者是我親人,不是我,
因此我還不確定契約是否明定了外玄關門加購之後的開啟方向,
但以我谷歌了解普遍觀念後,知道基於使用便利和風水等等因素,
雙玄關門制式規格是開同一邊,也就是軸心放在門框的同側。
且外玄關門就裝在玄關門檻的外緣,並未框住任何共有空間。
5. 鄰居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這個外玄關門已經違法了,
他提到若沒有管委會或政府機關許可,外玄關門就是不得安裝。
而我們的社區在一年後才會成立管委會。
6. 鄰居認為若不是建商吞下門的改建及折損費用,就是親人吞。
目前我家對於經費誰出尚未表態,
但我們態度是盡力協助跟建商談,
但若因此事有多餘支出,除非判決說明肇責是我方,不然我們不會出資。
目前階段是三方(我家、鄰居家、建商代表)還沒坐下來談。
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6
縮網址 http://gg.gg/uet5h
8. 實際居住經驗,因門很重又寬,
在進出時若打太開要滿大力才關得回來/忙著進去阻止內門重擊門擋 = =a …
通常都是手盡量不離2門鑰匙或門把,人過了就儘速將門往回關的狀態。
我們為了自己好,不考慮鄰居的狀況下,
進出時我敢說都只有半開~3/2開啟,且我家的人會盡量縮短時間(以便搶救門擋…)。
但是!裝潢期間有工人動工時將外門完全打開並且維持敞開的狀態。
本月又有比較大的有感地震,
綜合以上因素,而讓鄰居對我們的印象和恐懼感都已然定型了也說不定。
問題:
I. 請問這個案件中,外玄關門真的造成鄰居的權益損害了嗎?
就我爬文得到的淺薄知識來判斷,共有空間應為管委會管理,
無管委會的狀況之下,門位置和開啟方向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呢?
II.我家是否像鄰居所言,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在為不得安裝外玄關門的狀態?
III. 建商是否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對這個請求不予理會呢?
IV. 對於本案,板上大大建議由哪個法案(&法條><)著手會比較恰當呢?
先感謝各位幫我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