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10.02.19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2/19 營業用A車於國道3號南向某處掉落輪胎。
該輪胎遭行駛中B車撞擊。
B車撞擊後,輪胎滾動至某處,再遭C車及D車碰撞。
B車駕駛、D車駕駛、D車乘客自述因本次車禍導致受傷,均有診斷證明。
初判表上B C D車無肇事責任。
以上除了A車輛,B C D車量皆報廢處理。
尚未調解,應會提告
六、問題:
目前已休息將近三個月,沒到公司上班,至於沒上班這段時間,老闆尊重我的意思,要請
什麼假別他沒有意見。
病假「如果有住院,2年內合計最多1年。1年內如果沒超過勞工病假天數30天,雇主都要
給予病假半薪」,
在跟對方求償時,對方是否會要求這段時間需要全請病假? 考量我未來還有回診必要,
是否可以主張不全請病假,而是其他假別?
或是請什麼假,跟求償是沒有關係的?
非常謝謝各位的解答與幫忙,如有不盡之處我再補充,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