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PO目前在跟老婆打小朋友扶養費的官司,目前一審勝訴,我老婆沒上訴,
但原PO覺得月付的金額不夠,目前還在抗告中。
以下是判決主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聲請人xxx成年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 xxx扶養費新台幣8800,如遲誤一期履行者,
其後之十二期亦視為亦已到期。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ooo新台幣24萬元。
問題:
目前原PO已針對108年10月1日後月付8800的部分提出抗告。
原PO想問的是:因為抗告中,原PO是否可以針對24萬的部分,
向法院先行提出“強制執行”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