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朋友沒有ptt帳號代po,以下以第一人稱敘述
我與前女友及另外二個室友一起合租房子(無簽訂紙本合約,僅口頭約定),而租約是由
三位室友向屋主簽訂,前日我被前女友以安全帽毆打,隔日去驗傷、報案,把部分重要行
李先搬出,並表明因顧及人身安全,無法繼續合租,三位室友表示即便搬出了,剩餘的房
租仍要照付,但照付了還是不能回來住,並要求我先把剩餘的房租一次繳清,才願意讓我
把剩下的行李取回(被家暴隔日醒來,我的鑰匙已被拿走)
問題:
1、若我自行找警察、鎖匠開門拿行李,會違法嗎?
2、我因為前女友的傷害行為無法繼續合租,前女友及室友卻要求房租需照付,且照付還
是不能回來住,若我已無居住事實,剩餘的房租還是要照付嗎?
3、被家暴當下有一位室友全程在場,原先兩位室友都表示支持我搬出(且不用付剩下的房
租),並表示若我提告他們願意當證人作證,但如今我詢問他們有關作證的事情他們完全
不回應,電話也不接,且把當初願意作證的Line訊息一一收回,並要求房租仍要照付,因
前女友與兩位室友是認識十多年的好友,若後續兩位室友不願替我作證,我向前女友提告
傷害會不會反而變誣告(因家暴當下來不及錄影存證)目前的證據僅有驗傷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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