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更新:
出偵查庭後確定和我家人完全無關
原告有來,也當庭確定不認識
並非他見過面的詐騙犯
另兩個被告直接未出庭
很奇怪的是 原告說是報警的
警察說聯絡不到人 但不太可能呀
戶政都有留手機號碼 實在是個謎團...
等判決出來再來更新
事實經過:
家人在上週被通知至警局親領傳票
(未被叫去做筆錄過,直接就是傳票)
身份是被告 詐欺
打去詢問承辦人
得知~告訴人 和告訴人說的兩位同夥名字
完全都是不認識的人
地點也是外縣市
承辦人感覺也懶的回答很多
就說出庭就會清楚了
問題:
1.為什麼會發生被完全不認識的人提告
本想說會不會是同名同姓?
但不是要再提出更明確的個資才有辦法告嗎
2.像這樣完全狀況不明 也不認識告訴人的情況
出偵查庭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是對方要舉證,應該不是家人要證明不認識他吧??
(不認識要怎麼證明???我還真的不知道 好困惑)
3.因無故被告? 特地花交通費至地檢署說明
有無求償管道?
還是說被告就算我們衰~?
4.現階段有必要找律師或詢求法扶協助嗎
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