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ny0731 (慢!幸福就不會擦肩而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媽媽在我一歲多就離婚,後再婚
: 媽媽有個養女
: 只有我是親生
: 問題:
: 媽媽生前有說財產是全歸養女姐姐
: 現在我若要申請財產拋棄
: 我的老公
: 二個兒子
: 二個孫女
: 都要申請財產拋棄嗎?
我只是廢物考生,剛好讀過這範圍的內容而已,下述有錯還請指教
妳的案例適用法條民法113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38
妳媽過世後,她再婚的配偶A,養女視為血親B,還有你個人是直系血親C
ABC三人都是繼承人,
其他你提到的家人都沒在這個範圍;所以他們不是繼承人,
只有一個情況是1140條的代位繼承(也就是你還沒繼承到就先死了。在此不適用)
才會牽扯到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妳的子孫)
自然就不用申請什麼拋棄繼承。
到此,妳的問題就解完了。以下額外補充
法律名詞「應繼分」是說,
當被繼承人沒有規劃遺產分配,法律系統會有一套預設的遺產計算方式
參考114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假設說你媽的遺產金額是X,ABC三人分別應該要分到 x/3
這個x/3就是應繼分 又或者說A已過世,那就只要x/2
另一個法律名詞「特留分」是說
當你身為繼承人,但被繼承人偏偏不給你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有保障繼承人一個最低的遺產保障金額
參考12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39
在妳的個案裡,妳媽說遺產都歸B,
但妳身為另一個直系血親繼承人,法律有保障妳應繼分1/2作為特留分
也就是(x/3)/2
法條跟我做的題目都是這樣說
但實際的操作,我不知道你是該找律師處理還是跑公務機關就可以了
當然妳也可以成人之美拋棄繼承,我認為這兩個選項裡這樣做也是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