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5/1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雙方有受傷,對方腳因蜂窩性組織炎開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有就醫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強制險跟第三人責任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雙方機車巷子會車,對方勾到機車的架子,就現場員警測量,機車架子並未
超過法定規範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對方表示因為腳開刀及住院的關係。醫療費外還要賠償他已經成年的孩子照顧費
,因為孩子有先天性疾病無法生活自理無行為能力。尚未談金額因為責任無法分析研判。
先針對賠償他小孩照顧費這件事是否合理合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