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跟朋友的朋友簽了兩年的投資扭蛋機台合約
(簽約甲方是公司 合約內容上沒有負責人的身分證號碼)
簽約內容是每個月可以拿回一點本金和利息
但後來只拿了10個月的錢(大概本金3分之一)
對方就消失了(自己和朋友完全聯絡不上負責人)
扭蛋機台也全被撤掉
問題:
請問這種情況下怎麼處理比較好?
去警察局報案或者去法院提出詐欺&損害賠償告訴?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法嗎?
另外也想請問
是不是就算告贏了
只要對方脫產也很可能拿不回錢呢?
(後來查該家公司才發現資本額只有6萬
遠遠小於我當初投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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