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找不到替補, 押金應該全沒收?

作者: RaY4451 (R.K)   2021-10-10 12:05:58
事實經過:
簽到明年一月的室友一兩個月前就說想要搬家, 找替補,
當初想說我負責找的話, 他會覺得找不到人是我的責任
所以就由他找, 但經過一段時間都沒找到人來替補
而他10/15就要搬走了, 現在在問最初收了兩個月的押金該怎麼辦
我們雙方簽的是制式的住宅租賃契約, 當初在其內的第13條勾選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而房間也沒問題, 不符合第17條的總總
他搬家只是因為換工作而已
問題:
我查了一下民法,在租屋方面好像沒規定那麼細,沒有適用的條件
又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也沒有符合的條款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的特別法是我沒看到的?
回到簽署的制式租賃:
第13條
本契約於期限滿前,除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不得任意
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逾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
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
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逾收支租金應返還與承租人。
因房子沒有問題,雙方應該不得終止,這個不得的效力,違反的話是可以沒收押金的意思?
契約書上沒寫我也不敢確定
而第二、三項,因為第一項就已經說不得了,應該不適用吧?
那我這已收的兩個月押金該不該還給室友呢?依據是什麼?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0-10 13:58:00
不可違約,找不到人也依然要把房租付到完~合約到期才能退押金跟人合租時,記得先把任一方提前終止時該負的責任講清你說違約是指終止嗎? 就不得終止,哪個中文字看不董你說他要提前離開 還是要把房租付到租約結束扣完房租不夠的部分找對方討, 超過的部分退還
作者: eduishappy (開心就好)   2021-10-11 00:46:00
他自己要負責自己簽的合約,你不需要幫他想方法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1-10-11 01:36:00
你們兩個都是承租人的話,房東都可以跟你們要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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