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陣子社區剛剛舉行完第一屆區權會,會議中表決通過管委會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資
格為「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並常住本社區住戶」擔任之。
但在委員自行推選職務時,因為是第一屆所以住戶之間不清楚彼此居住狀況而推選出委員職
務。
目前建商還沒向權責機關報備,但被推任為主委的住戶遭其他住戶發現並未實際居住在我們
社區而是將房產出租,因此有其他居住在本社區的住戶想要將主委推翻。
問題:
1.想請問規約若以已明訂委員職務必須由「常住在本社區住戶」擔任之,那個誰必須負責委
員資格審查?(建商/管委會/物業)我們的理解是否物業必須審查當選委員資格,因為物
業應該瞭解住戶出入狀況。
2.若因資格不符社區規約規範,請問其他住戶可以什麼方式推翻主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