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人最近在591看到喜歡的房子,詢問後房仲在聯繫的時候,就有說要收斡旋金,說與房
東談好後會轉訂金。當天房仲帶看後,家人覺得不錯想承租,房仲拿出承租要約書要家人
簽寫,說他們要6000元當做斡旋金,家人也是很爽快的付了。
後來因為一些事情,家人隔天反悔了,跟房仲告知,房仲說因為跟房東談好了,所以那筆
斡旋已經轉爲訂金了無法退,還要再跟我家人收取服務費6000,總共12000。
問題:
如附圖第一張第三條,要約有效期限至10/26那天,如果這期間出租人未同意,要約書就
會失效,他們原本約禮拜五簽約,現在禮拜五都還沒到,出租人同意出租簽認那邊出租人
那欄,也還沒簽認,只是房仲單方面說房東同意了要出租,那這樣還是算租賃要約書成立
嗎?
https://i.imgur.com/e6N7MDH.jpg
https://i.imgur.com/LUbRJXy.jpg
另外家人如果就算拿不回6000塊了,他們的租賃契約還是沒有成立,這樣還是要再給房仲
6000塊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