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控告毀損之前,我曾經擔心案件過小,檢察官不想辦(難怪員警猛搓湯圓)
去諮詢律師,我問律師可不可以請檢察官直接簡易判決?
(現場物證俱在,對方自白毀損影片,現場和解後對方毀約,過年期間到處誹謗我,
加之對方連續犯案,只好2件一起提告)
律師:案子小會先做筆錄再開偵查庭
偵查庭調解要提條件,不要直接說要簡易判決,給檢察官面子
我問會不會直接緩起訴了事?
律師:除非檢察官很討厭你,不然通常會問你意見
結果,我提告刑事毀損,收到2次鄉公所調解,2次民事庭調解
收到公所調解時,我跟承辦書記官說,這個去那邊根本是在吵架。
而且對方妹婿是村長樁腳,我去就是被道德勒索到死。
(順道一提,我打去鄉公所問調解事宜,處理窗口聽到我的案子口氣超差)
收到民事庭調解,我問民事庭書記官,民事書記官說是地檢轉來的,
所以不清楚,不想調解,可以不來。後來民事庭以疫情為由取消。
之後又再一次地檢署轉民事庭8/4開庭,我就不理了。
就這樣我一直在等開偵查庭。(持續蒐集證據,對方沒在鳥恢復原狀這件事)
11/19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上面記載9/11做出不起訴處分。
問題:
請問,1.我有踩到什麼不成文規矩嗎?
我打電話詢問書記官都是非常禮貌、耐心,理性提出問題跟案號,絕對沒魯小
而且避開中午午休時間
2.為何我告刑事,一直丟給民事庭?
對方都已經和解又違約,還反咬我一口,我才告刑事
3.我也不是法律系的,再議狀該寫多長也不知道,是不是把所有後續證據都提出?
畢竟沒開偵查庭,檢察官就認定對方土地分割超過一年有餘還是主觀覺得作物是他的,
所以對方沒有故意毀損,不起訴。
我沒機會發言,不起訴書說的點都沒在警詢筆錄中問我,對方至今未依承諾恢復原狀,
不起訴書直接採信對方說有協調恢復原狀,我全都條列上再議狀可以嗎?
4.我告的是刑事,預期偵查庭會要求當庭調解,所以沒去民事庭,這樣會不尊重嗎?
5.如果再議沒過,我可以怎麼做?寫地檢首長信箱?還是請律師自訴?
我有諮詢律師價格,被告就是有意找我麻煩而已,花大錢寫再議狀,
都已經是在懲罰自己了,據說請律師自訴價位更高。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我想趁去法扶諮詢律師前,多修改一下再議狀,
讓律師可以更容易把握案情,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