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拋棄繼承後 收到存證信函

作者: greenteawei (微●魯蛇)   2021-12-01 16:21:47
事實經過:
我與母親大約3年左右沒有見過面及通電話
8月得知入獄
8月底送往醫院急救,住進呼吸加護病房
並在9月15得知使用呼吸機滿24天可以申請醫療補助(醫院說是全額補助)當即拿著我媽
的證件去申請
接著
母親於 9/17 過世,然後隔天早上拿到死亡證明
並在10/22號提交拋棄繼承申請,並於
11/04號收到備查通知單
然後在昨天收到醫院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支付母親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期間我沒有接到
過電話)
問題:
拋棄繼承 是否不包含母親的醫療費用?
包含的話 我該怎麼回覆醫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因為法院承辦拋棄繼承人員沒有接通電話,所以來
這邊詢問,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hinaeatshit (我愛台灣!中國吃屎!!)   2021-12-01 16:48:00
你申請補助應該有簽到什麼東西 建議找出來先看清楚
作者: greenteawei (微●魯蛇)   2021-12-01 16:53:00
https://i.imgur.com/WQkg7je.jpg這是我自己印自己寫的 不是醫院給的
作者: chinaeatshit (我愛台灣!中國吃屎!!)   2021-12-01 17:03:00
單講最基本的部份好了 你母親的債務 在你拋棄繼承就跟著拋掉了 自然也包括以他名字辦理的醫療費用會提到簽到什麼東西 是指你可能以你母親的名義申請補助 或許有一筆撥費是給你 這情況下就會有延伸問題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1-12-01 17:18:00
你那不是補助,那是健保認定是否給付特定內容的申請。令堂住院,應該屬你跟院方簽訂契約,所以屬你本身債務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12-01 21:37:00
"呼吸器重大傷病申請"並不會產生額外費用。申請通過會減免費用,申請不通過就只是回到原本未減免的費用而已。醫院應該只是不知道你已拋棄繼承,循例向子女請求積欠醫療費用而已。跟醫院回覆已經拋棄繼承即可。但如果你自願繳納,這是有理由的還債,是無法取回的。另外,如果當初有簽到自費同意書,你有可能會簽到連帶保證人如果你是連帶保證人,拋棄繼承是無法免除債務的。以台大醫院自費同意書為例: https://tinyurl.com/2p8avzty還有住院同意書跟出院暫繳款同意書,都可能有附帶連帶保證人條款,不注意的話,也可能會不小心中招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1-12-01 22:17:00
案例算轉入長期照護機構,與一般急性醫院不同。在轉院程序中,接受轉院方,不會跟病人本人約定照護,如果家人不願接手,通常會有社工介入。重新看過,我可能搞錯了我想令堂急救過後,數十日死亡,意識極有可能沒有恢復。就算院方一開始緊急處理,之後的醫療行為,一定會找扶養義務人負責。
作者: cka   2021-12-01 23:02:00
看住院過程是誰簽名啊,不可能沒人擔保你媽媽自己簽名吧住院當下就會要求能付錢的人簽名,這個拋棄繼承沒用這本來就不是甚麼中招,每個病重的沒財產都送去醫院住一個月然後拋棄繼承的話哪家醫院受得了?哪家醫院有可能這樣收?不可能吧,你要嘛就當下放棄不送醫院,怎麼能送完醫院拋棄繼承要醫院倒楣負擔你醫藥費?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1-12-02 08:39:00
我是沒看過“連帶”保證人,沒看過醫院單張要求放棄先訴抗變權條款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12-02 11:18:00
其實醫院死掉後收不到錢的並不罕見,甚至人活著出院但就是不交錢的也有。但以醫院的立場也還好啦,健保住院第一個月只有10%部份負擔,其他部分還是健保出錢的。我們醫院遇到長期欠繳的病人,就開藥時會跳警告,建議盡量不要開自費用藥,開健保藥還是沒有特別限制的。真的經濟不行的,有些也是轉給社工用社福基金打消呆帳,不見得會轉給法務跑強制執行。反而是公立醫院可能會比較麻煩,聽說有為了欠繳100元在跑法務的例子。拋棄繼承是其權利,如果我們容許子女拋棄其他債務,似乎也不宜無端認為醫藥費的部份子女一定要負責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12-02 11:38:00
不用簽名啊 你本來就有扶養義務醫藥費根本不需要列入遺產討論 就是你的債務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12-02 11:49:00
如果當初是監獄送去的,搞不好其實有監所人員簽了同意書,醫院跟子女要不到錢的話,可能會轉向監獄請款也說不定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1-12-02 12:41:00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三條,仍需向扶養義務人追討醫院實務上,在急救室辦理住院,無論病人狀況為何,必定找第三人辦理住院,就算是路倒無身份之人也是找社工。醫療契約限定病患本人與院方之間,並不符合現行醫療院所運作。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12-02 20:46:00
我會認為對「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的反面解釋,固然存在向扶養義務人請求費用的可能性,但也非必然如此。另外,根據原po跟母親的關係,是否有主張無扶養義務的可能性?照這個病程來說,我猜自負額大概幾萬元左右。如果經濟上許可,不想繼續麻煩,直接結清也無妨。如果接著跑下去,結局從一毛不拔,或者纏訟後還是要付原價,或者談個折扣價,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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