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身是原告
車停在停車位被酒駕撞壞
調解庭肇事者從未出面決定提告
今天收到裁定 通知繳費
問題:
之前電話詢問被告知走程序要付裁判費1000元
但今天收到簡易庭民事裁定
書面告知訴訟標的金額318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但繳款單上面寫 我的繳款金額卻寫3180??? 跟我的報修費用一樣@@?
因為從法院與交通大隊的口頭描述都是要負擔1000元
收到的規費繳款單上面也寫 函股(裁判費)
金額不是1000(+手續費 10元)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