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父於8月底過世,繼承人為:家父第二任配偶(以繼母簡稱),我,妹妹。
父親生前有口頭提過,做為繼母放棄不動產的條件下,去年底有先給了繼母約百萬元。
來避免不動產時分割的爭議。(至於動產部份,分配一樣依法處理)
在父親過世後,調閱銀行紀錄,發現在去年9月,有筆約百萬的匯出記錄。
但目前繼母不承認,也不回應,有收到此款項及不動產部份放棄的承諾。
跟銀行要求此匯款明細,銀行也表示因為個資法的關係,
不能提供匯出的銀行帳號,名細會將對方的帳號和姓名遮蔽。
問題:
請問有辦法在分割時,提出證明或方法來代表對方已經先收了此筆款項的遺產嗎?
(應該也算遺產吧!2年內並且不在贈與清單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