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甲男育有兩子乙、丙。民國 70 年乙結婚時,
甲將大安區 A 屋以 80 萬元出售予乙,
並移轉登記在乙名下。
當時丙心有不平,乙之妻丁為平息紛爭,
私下寫信給丙,提及日後若 A 屋出售,
願意將 A 屋售出之差額給父親(甲),惟乙並不知此事。民國 100 年甲死亡。
至民國 110 年,
乙原計畫以 4000 萬元將 A 屋出售,
此時丙方出示與丁之信件,
主張 A 屋出售之差額 3920 萬元應歸屬甲,
而列入遺產分配。
請教問題:
1. 丙丁的信件法律性質為何?
這邊小妹 google 了一下,
不知道這樣的信件算不算附條件的贈與,
但是條
件還沒達成相對人就死亡了,
契約會跟著繼承嗎?
2. 丁是否可以撤回?
如果屬於贈與契約,在條件尚未成就時,
贈與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受贈人甲已死亡,
撤回要向繼承人為之嗎?
3. 乙是否須負責?
如果這個贈與契約真的存在而且無法撤回,那是否僅約束丁而與乙無關?
4. 乙、丙、丁均死亡後,其繼承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若乙暫不出售房屋,直到乙、丙、丁均死亡後其繼承人是否仍受該契約之約束?
5. 若 A 屋因都更拆除
乙自建商分得一戶新屋(B 屋),
是否就無法達成贈與條件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