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未休完特休幾日內該給工資

作者: ponaninmind (berkey)   2022-01-14 12:50:03
事實經過:
工作兩年第一年的假沒放完,依法今第三年要給
工資,但因是新公司人手不足,
人資委託對岸來處理,他不懂台灣法規,
說沒放完的假遞延一年,再不放就充公...
問題:
依勞基法38條第4款,應要協商是否遞延與發放次年未休之工資。之前台灣沒人資所以沒協
商直接遞延,
但現在遞延的被充公了,目前應違反38條,以下問題
1. 請教那條法條有說該何時發放未休之工資?
2. 公司假給的比勞基法多,未休工資應是照勞基法?
舉例:一年給10天假,都沒放到工作第三年,是給七天工資或是依公司假10天給?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2-01-14 13:00:00
1.可參考勞基法實施細則第9條 2.勞基法是最低標準除非你們有書面文字資料約定, 以約定為主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1-14 13:16:00
勞基法規定特休沒休完可再展延一年 簡單的說抓兩年不是特休的話 除非另有契約 否則公司沒義務折現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2-01-14 13:22:00
喔!我看錯第一個問題,勞基法38條但應該是延長一年後還是沒放完要協商
作者: cyjonas ( 一。顆。蘋。果)   2022-01-14 13:44:00
1.下一次發薪日或正30日內。勞基法施行細則§24-1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第二目2.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假是否該折現,法無明文,由勞資協商白話一點就是公司沒給不違法。
作者: ponaninmind (berkey)   2022-01-14 14:42:00
之前似乎都沒約定過,需要糾正人資一下,太感謝版友回覆,24-1條正是我需要的,依法力爭。世界有你們真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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