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工作兩年第一年的假沒放完,依法今第三年要給
工資,但因是新公司人手不足,
人資委託對岸來處理,他不懂台灣法規,
說沒放完的假遞延一年,再不放就充公...
問題:
依勞基法38條第4款,應要協商是否遞延與發放次年未休之工資。之前台灣沒人資所以沒協
商直接遞延,
但現在遞延的被充公了,目前應違反38條,以下問題
1. 請教那條法條有說該何時發放未休之工資?
2. 公司假給的比勞基法多,未休工資應是照勞基法?
舉例:一年給10天假,都沒放到工作第三年,是給七天工資或是依公司假10天給?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