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租車在山區發生自撞事故,當下立即報警
因為我跟女友只有輕微挫傷所以沒有叫救護車,其他就按照一般程序(兩人做筆錄、拿登記聯單、隔天前往租車公司辦理出險,租車公司說乘客跟駕駛只要有受傷檢附收據跟診斷證明書都可以申請保險)
隔天女友覺得頭有點暈,去醫院檢查,也申請了收據跟診斷證明書
現在想要申請強制險出險,保險業務通知說事故登記聯單上當事人只有我的名字,必須要有我女友的名字,才能代表女友當時在車上,才能幫我辦理出險
我隨即致電員警,員警說系統已經結案無法更改,而且程序上是「有受傷才能列為當事人」
問題/疑惑點:
請問員警所說「程序上必須有受傷才能被列為當事人」這件事是正確的嗎?事故當下人在車子裏,我以為無論有沒有受傷,都該視為當事人?
而且做筆錄的時候,我有說我跟女友兩人有輕微擦傷。為什麼她沒有被列為當事人?
還是說有受傷與否是以有無叫救護車決定?
(那如果有些傷害(例如腦震盪、氣血胸)是事後才發生,當下覺得很正常,這種情況的話怎麼辦?)
我承認,拿到事故聯單後看到當事人欄位只有我卻沒立即反應請求更正是我的疏忽,但我真的不知道保險公司是以當事人欄位來決定強制險出險(我以為當事人指的是駕駛人的意思…)
或許以後車禍不管大傷小傷還是要一律叫救護車……唉唉
總之,請問現在的我後續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還有補救辦法嗎?QQ
先謝謝各位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