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請問勞資調解成立(獨立調解人,沒上法院)
我要求公司賠償我沒給的加班費,勞退少提的部分,資遣費
最後公司開一個數目給我,沒特別說明是屬於哪一個部分
我當初忘記了還有稅的部分....
問題:
1.請問那這樣要報稅嗎?
我知道資遣費要報,但問題是他這數目還小於加班費+勞退差額
現在是不太清楚加班費和勞退差額,如果是調解賠償的,是否要報所得稅
打電話問國稅局,國稅局是說屬於勞基法內的免稅(每小時最低工資)
怕搞錯,想再多問問版上各位大大
2.雙方當初簽了保密不追究,那這樣如果公司執意多報
我也不能檢舉追究...等嗎
非常感謝大家抽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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