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友人欠錢不還,小弟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最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租金債權,經第三人聲明異議,理由大意如
下:
出租人雖為債務人,但是每月租金約定支付給債務人以外的人,故無從扣押。
問題:
出租人既然為債務人,感覺租金債權就是屬於債務人,租金支付給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
人應該不影響租金債權,也就是說第三人應該要依執行命令扣押租金吧?
抑或是因租約已約定支付對象為債務人(出租人)以外之人,債務人(出租人)即無租金債權
,即第三人表示無從扣押確實合理?
因為針對第三人異議理由有些疑問,想麻煩各位前輩能幫忙指出盲點,感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