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大大您好,想請問,前陣子在勞資訴訟期間,前公司對我提出詐欺。
說我在任職期間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偽造與客戶契約、設備部份的行為,有造成金額
損失,故對我提告詐欺、偽造文書。
但事實上我是再簽約前週接獲公司通知,須臨時補齊部分設備,所以和公司詢問並由公司
先行提供設備,並開示我先去拿去拍攝已證明有此設備(設備後續客戶會自己再補),以
申請補助。
問題:
1.我有主管回覆的「請問需要多少設備」、「明天拿給你」,訊息記錄,但開示的通話內
容沒有
2.我也有客戶回覆自行會在提供的訊息記錄
3.前公司所說的金額損失是指在勞資訴訟結束判決的部分金額(約3xxx)
請問這樣對方能告的成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