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買了一個頂樓,它有頂加,佔用約7坪左右,僅自用,無出租營利。
其它頂樓戶也多少都有不同程度的佔用,我這戶算少的。
入住後,在自行計算管理費後,發現我每個月有多繳約4坪的管理費。
找財委詢問過,財委和主委找資料出來細算,
發現全部戶都有多繳或少繳的坪數,
財委表示這每月每戶要繳多少的表格已用很久,
當初是誰計算的已不可考,且要重計還要向全部區權人說明,很麻煩。
我當下表示,我佔用頂樓,多繳我是無意見,當作佔用的租金或費用。財委和主委也不置可
否,最後也無改變。
以上和財委主委的交談內容均無記錄。
想請問,若未來,管委會對佔用頂樓一事,用法律方式要求拆除歸還。
我若辯訴這多付的管理費,是可能的租金,這樣可行嗎?
或這根本是兩回事?
PS:
這是老社區了,因為頂樓漏水,
也都是頂樓戶自己修繕,
我真心不覺得有人會無聊提這件事。
僅有某一頂樓住戶把其頂加出租,
讓另一無頂加頂樓住戶偶有微詞而己。
我也只是在心中疑問多年,
想未雨綢繆而已。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