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查到的是這樣: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68 條、第 469 條第6款: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我的理解是,若判決有下列情形,
則可以上訴至第三審:
一、不適用法規
二、適用不當
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再者,按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這邊想請教的是
若第一審跟第二審的法院在認定事實時
忽略或無視證據
例如:
原告某甲應提出借據,證明某甲是債權人
且原告某甲也有提出借據,證明確實是債權人
但第二審法院忽略或無視借據,或隨便編個理由說
借據是假的,進而做出原告非債權人的事實認定,
並判定原告敗訴。
那麼,若上訴到第三審
「原告非債權人」、「原告沒有借據」或「原告借據是假的」等的事實認定
是不是就已經定調了?
三審的最高法院不會再去調查原告到底有無借據
或原告提出的借據是真是假
或借據內容是多少金額
因為這些事實已經被二審法院認定了
三審最高法院認定的是:
「二審法院判定原告敗訴所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錯」
不知道以上我的認知有誤嗎?
若真是這樣,想想打官司風險還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