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四月初走在路上被箱型車後照鏡撞到手臂,對方把車停在路邊之後先是一位歐
巴桑下車否認有撞到,我回說既然認為沒撞到就請警察來做紀錄吧,接著駕駛歐吉桑
就從出事地點沿路把我罵到派出所,我也沒打算回嘴就隨便他講,對方罵到交通隊來
的時候還以為是我開車撞人,紀錄做到一半才發現我是被撞的行人。接著當天在派出
所做完紀錄我就去驗傷,隔天到交通隊約時間做筆錄提告過失傷害。
快三個月後因為我自己的疏忽,習慣一個禮拜才去看一次信箱,地檢署寄來的傳票郵
戳是6/23,開庭日是6/28,中間只隔三個工作天,於是我開信箱的時候已經過了出庭時
間,目前等了一個禮拜還沒有接到地檢署的其他通知。
問題 1:傳票上我的的身分是告訴人,我還是希望能在偵查庭陳述立場,但像我的例子告
訴人無故未到會當做放棄陳述機會還是會再發出第二次傳票?我需要跟地檢署說
明嗎?
問題 2:我另外也收到區公所的調解通知書,通知我的電話中我已表明無和解意願,這樣
是否可以不出席?不出席會不會影響判決?
以上。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