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駐板律師,板友好,
日前看到台南市立游泳池會員票價因男女性別不同而有差異,
男性價格是 2000元/30天,5500元90天
女性價格是 2000元/36天,5500元108天
https://i.imgur.com/uYL8zo7.jpg
原因則是寫說因為生理期的因素。
問題:
Q1: 這樣的價格差異是否有違反法律,這樣對男性來說,變相漲價的行為合法嗎?
Q2: 如果是因為生理期的原因可以延長使用天數,
那麼已經過了更年期的女性,我記得就沒有生理期了(吧?),
這樣子使用這個理由是否不恰當呢?沒有生理期的人,應該就不適用吧。
請問這樣子理解上是否正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