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地主過世繼承人收回道路使用權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2-08-17 18:33:49
※ 引述《sycnull001 (Su C)》之銘言:
: 關於道路通行權的部分,應該爭議點會在於
: 1並非唯一出入道路
: 2協議書時效及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問題
1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這是肯定的,並無爭議
2觀察該協議書之權利內容「今後供通行使用」
也就是說今年供通行、明年供通行、今後供通行、、、。
這種權利內容與請求權時效無關
3「與公路有無適宜之聯絡」是「法定通行權」層次在思考的(民法787-789)
該協議書觀其條款內容為「意定通行權」契約,是另一層次
當事人要去多訂幾條供出入之道路(意定通行權契約),為契約自由範圍。
4有可能繼承人誤以為年代久遠的協議書,會有時效問題,這實在是誤解。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2-08-18 09:56:00
謝謝分享!原本第一點也想引用同法條,但之前曾經有到法院公證關於通行權的協議書,裡面註記本協議書對繼承(受)人仍有效,被公證人口頭告知本條無約束力,當時沒有辦法細問原因,很希望還有其他相關的分享。
作者: concrete2536 (你不能沒有我)   2022-08-18 11:22:00
協議契約只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發生效力,債權契約的本質除非是通行權確定判決,才有物權的對世效力,可以對任何繼受人主張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2-08-18 12:46:00
契約在當事人雙方間發生效力,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舉常見的例子: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所訂消費借貸契約(借錢)消費借貸契約(借錢)在當事人雙方間發生效力,繼承人繼承後變消費借貸契約之當事人,負有還錢義務同理本件,繼承人繼承土地所有權(權利)繼承人也會繼承意定通行權契約土地供人通行之義務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民法1148)這種法條操作並無爭議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2-08-18 14:07:00
感謝樓上兩位的回覆,我朝這兩個方向再搜尋看看判例。
作者: concrete2536 (你不能沒有我)   2022-08-18 17:24:00
都對,繼承跟繼受不同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2-08-19 09:22:00
謝謝c大&n大的回覆,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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