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cnull001 (Su C)》之銘言:
: 關於道路通行權的部分,應該爭議點會在於
: 1並非唯一出入道路
: 2協議書時效及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問題
1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這是肯定的,並無爭議
2觀察該協議書之權利內容「今後供通行使用」
也就是說今年供通行、明年供通行、今後供通行、、、。
這種權利內容與請求權時效無關
3「與公路有無適宜之聯絡」是「法定通行權」層次在思考的(民法787-789)
該協議書觀其條款內容為「意定通行權」契約,是另一層次
當事人要去多訂幾條供出入之道路(意定通行權契約),為契約自由範圍。
4有可能繼承人誤以為年代久遠的協議書,會有時效問題,這實在是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