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21年的3至7月一共被用投資民間票貼名義騙走了245萬元,對方還簽245萬的本票給我(已做完本票裁定,尚未申請本票憑證)。
期間尚未拿回任何一毛錢,當中受害人也多達6-7位,最近才在法院判決書看到那位詐欺慣犯被起訴,於是我就下定決心將之前搜集好的聊天記錄證據以及本票裁定拿到三重警察局報案。
到了警察局,警方要求我一定要有匯款紀錄才能幫我做筆錄,要我回去自己去找匯款紀錄,但我問過我律師與警察同學,他跟我說報案詐欺罪不一定要給匯款紀錄,只要有聊天的記錄以及本票就可以進行報案。我懷疑警方是不是在吃X?
問題:請問欲提告詐欺,一定要有匯款紀錄嗎?我有本票裁定以及詐欺的聊天紀錄了,這樣還是被拒絕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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