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外祖父因膝下無子都生女兒,因此由大阿姨招贅並負責主要照顧責任,
後來外祖父中風病重過世前不久大阿姨在眾姊妹不知情下將外祖父名下一塊較
有價值的土地透過買賣低價過戶到兩個當時已成年的表哥身上,外祖父去世後
依當年習俗出嫁的女兒不回娘家爭產,因此剩下的遺產也都由大阿姨繼承.
事隔數十年後當時已成年的表哥在大阿姨也過世後不願將過戶的土地分給當初
未成年的其他表哥,並表示有登記才有權利處份,於是當初未成年的表哥
找上其他尚健在的阿姨主持公道,表示當初的土地過戶可能是假買賣來避開
繼承問題,眾阿姨們如今也才知道當年這件事.
問題: 請問如今尚健在的阿姨可主張當年的買賣契約無效提出撤銷改由
眾姊妹共同繼承嗎? 如果可以,要如何提出主張並提供那些相關舉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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