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發生車禍 (警察局初判是由我方後面追撞到前車 全責)
對方在追訴期限前提告過失傷害 因為我方傷的也很嚴重
所以我也在當天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罪
到地檢署偵查時 因雙方各説各話
檢察官裁定送鑑定!
到鑑定會時 也是各説各話
因為我方堅持「雙方雖在同車道但不同動線,是對方突然撇進我的動線 我因反應不及所
以才撞到他」
後來鑑定報告出來 「依評判後A車(我)由後方追撞B車(對方)的可能性較大」
我方提出覆議 經檢察官認為有再覆議的必要
所以就再轉送覆議
今日覆議結果出來...
「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於肇事經過情形各執一詞,肇事當時兩車行駛動態及相對位置關係不
明,依卷附跡證資料難以釐清肇事事實,爰本局覆議會未便據以鑑定覆議」
請問ㄧ下...
1.覆議會的意思是他們也鑑定不出來嗎?
2.這樣的結果對我的官司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