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男方因為愛滋有告知女方,但梅毒並沒有,乃女方檢查後驗出,男方才承認自身也有梅毒
男方當初提供檢驗報告都陰性,經查詢,原來當初都陽性
問題:
1.請問刑事上女方有哪些可以主張
2.刑事附帶民事是否會超過兩年的時效(女方於去年11月得知自己愛滋梅毒)
若刑事提告附帶民事,刑事判決尚未成立,而民事時效看起來到明年11月截止
是否應該平行同步進行?
或是一旦刑事附帶民事,便可以延長民事的請求權時效?
3.男方並未把自己的愛滋梅毒告知前任太太與女友,已知的善意第三人
是否可以轉知?可根據那些法條阻卻違法?
4.基隆或新北台北是否有該方面的案件推薦的律師?
5.該案子應該在刑事案件就請律師還是民事賠償再請律師?
6.俟刑事判決確立後,附帶的民事案件是否要再要再另外開民事庭來做攻防呢?
還是民事法官會根據刑事法官的判決確定的書狀並依照請求金額心證審判,做書面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