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姐開了一間美髮店,老闆和員工都只有我姐一個人。而我姐的婆婆介紹了一個人來做兼
職,我姐和她說好只做短期,最晚只能做到明年7月,因為房東不續租,目前還不知到新
店面的業績需不需要再請兼職,對方也答應。上班時間沒有限制,有上班就按件計酬,薪
資是營業額的五成,一個客人消費100元,她抽50元。
問題:
1.如果她今天上班4小時,因為來客數不多或者動作不快,結果只賺了600元,低於基本時
薪,會有違反勞基法的問題嗎?
2.因為工作時間沒有限制,所以如果她願意做超過8小時也是可以的,勞基法似乎是以每日
工作8小時來認定基本月薪或時薪,這樣的薪資給付算違法嗎?
3.如果擬訂定勞動契約該怎麼寫才不會觸法?
4.如果沒簽勞動契約,這種薪資算法會有事後被告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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