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親戚賣土地中 因為土地上有一個上一輩未辦繼承的磚房還有稅籍 必須
辦理共有繼承 但因為其中有三分之二的人想要賣土地 買方也願意買
持分地 但須把磚房的持分轉移三分之二給買方
所以親戚希望共有繼承能變成分別繼承 不賣的親戚不肯辦
只好打官司希望可以用判決來達到分別繼承
但法官卻罔顧其他人的意願 傾向要其他人把房子持分賣給那個不肯辦分別
繼承的親戚 法官認為分別繼承太麻煩 簡單化就好
問題: 請問法官這種判決合理嗎? 為什麼要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有甚麼方法可
解? 萬一房子真的得賣給這個親戚 那土地的買方有其他方法可解決這事嗎?
目前土地持分已移轉給買方 剩磚房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