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車被對方酒駕撞爛無法修復。
2.之後法院給了兩份文件,
一份是對方賠10萬元的和解書,分20期。
一份是確認訴訟費對方要出1萬1。
3.結果賠了1萬元後對方就消失了也不接電話。
4.跟國稅局調財產,沒看到收入,有看到2筆不動產(持分)。
問題:
1.
我確認對方有工作,
但應該是臨時工,
也不知道公司,
還有可能以扣財產的方式執行嗎?
2.
假設要法拍土地,
兩造居住地都在基隆,
審判法院也在基隆,
但對方土地在雲林,
可以在基隆辦強制執行嗎?
3.
關於民事申請強制執行狀,
和解書的金額及確認訴訟費用金額可以寫在同一張嗎?
兩筆土地可以寫在同一張嗎?
4.
關於民事申請強制執行狀中,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裁定書上寫送達翌日起,
要如何知道送達翌日是幾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