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13/1/1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當下車流量大旁邊的路人有請我們拍照
之後移動車輛到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聯絡保險公司,險種未知
我方只有強制險未聯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雙方機車都是直行
因為發生當下有點混亂無法確定事情經過
因為上班途中汽車機車都貼滿近的
回想起來不確定是為了閃汽車還是前方突然減速
來不及煞車有撞到前方車牌
車牌左側微凹
前前車本來有停下她不確定有無被擦撞
詢問了前車 前車表示沒有後
她當下查看一下覺得沒事後來就騎走了
六、問題:
警察當下有說基本上後方是全責
如果有異議的話再等初判
對方保險員於中午聯絡表示二個處理方式
一個就是照流程走處理時間比較長
再來就是因為金額不大建議和解
我表示同意和解看對方提的金額
對方提出車牌跟後照鏡(?
當下有詢問保險員
我撞到她後車牌怎麼會跟後照鏡有關?
保險員只尷尬的回應對齁
就表示跟對方聯絡後通知
稍晚保險員回覆
對方求償車牌費用600
以及因為遲到被扣全勤1000
總共1600
又改口沒有後照鏡
雖然是小錢
但想詢問關於法律上的合理程度
有稍微查一下
雇主如果因為遲到扣全勤的話應該是不合法的?
因為雙方沒受傷不影響工作
遲到全勤的部分我可以主張不給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